多倫多開車 超速駕駛吃罰單 屢次延期終擱淺 | 告票 | 大紀元汽車網 auto.epochtimes.com


2024-05-02 | 星期四

多倫多開車 超速駕駛吃罰單 屢次延期終擱淺

發表: 2014年09月29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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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引言】法律是個非常專業的領域,很多華人同胞平時無暇顧及或沒有機會了解加拿大的基本法律規定。一旦遇到法律方面的困擾,有時難免出現「驚慌」或 「病急亂投醫」的狀況,使原本不易的移民生活「雪上加霜」。
  

大紀元急華人所急,想華人所想,編者為此走訪了安省法院以及業內人士。基於對法律隱私權等諸多方面的考量,編者將了解到的一些案例改寫成故 事,目的並非為讀者提供法律方面的專業諮詢和建議,而是希望通過對案例故事的分析,讓華人同胞除了對加拿大的法律有更多的認識外,還能以一些教訓為戒,避 免日常生活中一些不必要的麻煩,更快地融入當地社會。再次提醒讀者,當事人遇到類似的法律案件,請諮詢有關專家和律師。本欄目不為此承負法律責任。

 

401高速限速100公里/小時。吳先生一天在401上以137公里/ 小時超速駕駛,被警察攔下,警察開出超速的告票並給以300元的罰款,按照交通部的規定,如果他認罪的話就會被扣去4點。吳先生要求上庭並配以翻譯,但在 上庭日當天翻譯沒來,他於是要求延期,控官給了他一份警察的筆錄(Disclosure)。回家後吳先生發現控官給錯了筆錄,於是和控官聯繫。他直到第二 次開庭時才拿到正確的筆錄,當時他以需要更多的時間了解文件的內容為理由要求再次延期。而到第三次開庭時,吳先生解釋自己看不懂警察潦草的筆錄,法官提出 由翻譯為其解釋清楚後繼續開庭,而當時控官馬上提出給他一個Deal,控告從時速137公里/小時減至114公里/小時,罰金低於100元不扣點。但他最終沒有接受。於是法官當庭開審,結果是判其有罪。吳先生不服,後來以11B去上訴,上訴庭的法官認為吳先生的案件到開審已經超過了16個月,違反了11B的規定,法官最後判該案stay(即擱淺或終止)。
  

相關知識介紹:
 

超速駕駛(Speeding)
  

超速駕駛被定義為「嚴格責任違法」(Strict liability offence),也就是說,只要警察和檢控方證明了 您超速的事實,控罪即成立,當事人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。因此,您沒有解釋而獲得脫罪的機會,除非法官提出取消您的超速告票。
  

只有在兩種特殊情況下,您的超速罰單會被法庭諒解:
 

 ‧ 將性命危機的人送往醫院,在救護車和警察都不能提供即時援助的情況下,您不得不超速以爭取時間。
  

‧ 超速是為了躲避迫在眉睫的生命威脅,比如有人要對您開槍,您飛車逃跑,並且是逃向能獲得援助的地方,比如警察局或安全區域。為了避開交通擁堵或危險而超速並非獲得赦免的有效理由。
  

超速罰單的懲處比警察或檢控官告訴您的要更嚴重:
  

1. 每張罰單都帶有罰款
  

2. 速度達到超過限速15公里/小時以上時,罰單同時帶有扣點。超過限速16-29公里的,扣3點。超速30-49公里,扣4點。超速50公里以上,扣6點。
  

3. 如果您持有的是G1/G2駕照,被開超速罰單並被扣4點後,駕照會被強制吊銷30天。
  

4. 超速50公里/小時以上的罰單可能會帶來30天的吊銷駕照
  

5. 汽車保險的價格基於您的駕駛記錄,駕駛記錄中包含了所有被定罪的超速罰單。
  

6. 如果您被扣點達到9分或以上,安省交通廳會找到您,討論吊銷您的駕照。
 

 超速罰單與汽車保險:
  

如果您支付了超速罰單的罰款,這一罰單會在您的駕駛記錄中保持3年。保險公司在任何時候都可以通過交通廳查到您的駕駛記錄,並且根據您的交通告票累積情況提高您的保費。
 

 

超速罰單帶來的費用遠不止罰單上列出的罰款。保險公司以營利為目的,他們會不停的評估投保人的風險高低。任何數目的超速罰單都可能會為投保的 司機增加保費。保險公司認為,如果一名司機收到了超速罰單,該司機的事故發生率會更高,也更有可能向保險公司索賠。因此,您應該想盡一切辦法,保持良好乾 淨的駕駛記錄。
  

常見問題:
  

問:如果警員沒有給我看雷達監測器,我能否用這點來為自己辯護?
  

答:不能。法律規定,警員無需向您展示通過任何監測儀器獲得的車速數字。但是在交通法庭上,警員必須向法官解釋他們是如果檢測到車速的,並且需要證明他們以恰當的方法獲得車速監測結果,證明他們在使用測速器的前後都對儀器做過了測試。
  

問:我不得不提速,以避免車禍的發生,這能否成為辯護理由?
  

答:不能。法庭和法官會說,提速永遠也不能成為超速罰單的辯護理由。如果您要避免事故的發生,最好的辦法應該是減速而非提速。
  

問: 我等了好幾個月才等到開庭,我能用這個作為辯護理由嗎?
  

答:在安省,如果您被指控違法,您有權利在合理的時間內出席庭審,由當庭法官來作出判決。這一權利是受到加拿大人權憲章保護的,被稱作「快速 開庭權「。常規的速度是在您被指控的12個月內獲得庭審聽證。如果被告或是其法律代理想要向法庭投訴開庭時間的拖延,需要在庭審前至少15天向法庭遞交 11B申請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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